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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交税吗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若经济补偿金数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若超过,则超过的部分需交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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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税是这样规定的“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纳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09月23日颁发了国税发【1999】178号《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通知还规定: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如果是因为你们所在的公司经营方式转变,用人单位要求和你解除没到期的劳动合同,再去新成立的公司工作.你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从6月30日起解除原合同.公司给予工龄经济补偿金.因去新公司路途远,工作环境差,你不愿意去,公司要求我写辞职信,但双方己签了解除合同协议书了,如果你还写辞职书,肯定会到时说是你主动离职的,拿不到补偿金。当然如果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你的相关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协议书的附页注明经济补偿金总额的,公司扣着,说是等7月10日补偿金到我帐上,才给我签收.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原文甲方:公司乙方:本人根据乙方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从2012年06月30日起,解除双方于2012年01月0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经济补偿金.乙方承诺,在离职前,按规定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并承诺不对外泄露在业务中获取的有关商业秘密.甲方将按规定办理乙方退职的相关社保手续等.甲方:公司章总经理签名乙方:本人签名如果7月1日你不去上班就离职了,公司不同意,则不一定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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