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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不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才生效。抵押主体适格且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确定且可能,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抵押合同即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发...
1、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除外,合同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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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除外,合同未经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除外,合同未经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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