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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不再需要支付产假工资;低于平均工资的,公司需要补足差额。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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