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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要饮用水水源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二)管理水源地的水资源,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合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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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二)管理水源地的水资源,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合理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进行年度水资源状况评价;(三)监测水库水文水质,定期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水质资料;(四)在本条例规定的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重型车辆禁止通行的路段设立明显的禁行标志;(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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