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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山西省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山西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部规程,其意义重大,有效地规范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降低了施工伤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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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西省地方推荐性标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实施4年来,对规范省内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资料,完善施工安全管理过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
1、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应签字盖章齐全。 3、工程资料应以打印文本为主,纸质载体幅面为A4,手工书写部分应用蓝黑或黑色碳素墨水。 4、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字确认。 5、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及原件存放处。 6、移交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的套数、费用、移交时间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要求。当合同无规定时,工程移交档案资料至少2套。 7、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资料,并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8、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与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在组织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应移交的工程文件进行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出具认可文件。 9、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10、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建筑工程数据管理规程是: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工程数据应当分级管理,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应当真实反映,竣工验收后应当依法移交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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