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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
1、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为身份犯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公民不构成本罪;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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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本罪与一般这方面的违法行为的界限。“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情形。认定本罪时,特别要注意严格划清合法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活动从事非法活动的界限。 二、这里所指的“宗教信仰自由”,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公民既有信仰宗教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公民有选择信仰不同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个宗教内有信仰不同教派的自由; 4、有信教和退教的自由。
一般主体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特殊主体”的对称。中国刑法中的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一般主体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要求的都是一般主体。对要求一般主体的犯罪,认定具备犯罪主体要件,就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达到该罪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特定的身分不是其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但是,某些一般主体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分,因而加重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司法实践经验要从重处罚。例如,中国刑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第13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区分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对象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对象是少数民族维护和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权。二是侵犯对象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对象仅限于少数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惯,不包括汉族人民的风俗习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少数民族公民,也可以是汉族公民。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客观表现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此外,一般来说,两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地方。其中,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多发生在教堂、寺庙或其他相关宗教活动场所,而侵犯少数民族习俗罪很少发生在这些场所。4、两种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行为人知道少数民族有保持和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但仍故意侵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行为人明知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故意非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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