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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
1、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为身份犯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公民不构成本罪;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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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这里,“情节严重”是行为人构成犯罪所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所以,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分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由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政策水平低所引起的一般侵犯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为,还是具有非法剥夺、干涉他人宗教信信仰自由的故意而实施的手段恶劣的或是危害结果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就需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构成本罪的全部要件,如有任一要件不符合,则不能认定为此罪。对于一般工作上的问题,可通过总结经验、批评教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来解决;构成犯罪的,应该严肃执法,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判刑的内容,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区分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对象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对象是少数民族维护和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权。二是侵犯对象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对象仅限于少数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惯,不包括汉族人民的风俗习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少数民族公民,也可以是汉族公民。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客观表现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此外,一般来说,两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地方。其中,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多发生在教堂、寺庙或其他相关宗教活动场所,而侵犯少数民族习俗罪很少发生在这些场所。4、两种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行为人知道少数民族有保持和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但仍故意侵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行为人明知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故意非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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