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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损失是否应包括非物质损失。根据司法解释的内容,第一条对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的物质损失有详细规定,即所谓的财物损害、人员伤亡等有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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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责任认定: 1、犯罪对象:和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对象一样,本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来说,本罪的直接对象是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可以构成本罪,即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并相信可以避免,导致这种重大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故意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但损害结果的过失。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的信任,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1)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2)司法解释规定的查封扣押地,仅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点。人民法院在诉前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点,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前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时,首先应当确定自己有管辖权,不得因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而认为可以取得管辖权。 (3)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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