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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山东女职工产假158天,丈夫护理假7天,均按正常出勤发放生育津贴或者工资及福利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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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产假为158天,男方护理假7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山东省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合法生育的另延长产假60天。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山东省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延长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另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60天。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016年5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并且颁布实施了新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要是符合国家和地方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女方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受三个月的产假。《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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