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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划扣的钱不是全部划走的。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如果没有按照生效法...
如果进入了执行程序,法院执行人员有权扣划你的钱款,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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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其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以及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的业务,故应当作为“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第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虽然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但是,上述规定并没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且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可以保全被告的工资,可以从被执行人工资卡中采取扣划。民诉法244以及242条的规定以及江苏省法院关于执行期限告知的细则吗,对于拒不履行或者没有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内履行全部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包括不限于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收入。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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