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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可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
注册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可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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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商标销售密切相关,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其识别区分功能,所以,如果在同一市场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完全没有联系的两个经营者,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则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如此一来,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应为混淆标准,也就是说,一切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导致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直接侵权。相反,即使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标志,只要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需要强调的是,只要对商标的使用足以导致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可构成商标直接侵权,商标权人并不需要证明有消费者实际发生了混淆,但实际混淆的证据却能够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为商标权人胜诉提供有力的帮助。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作为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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