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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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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主要标准有两点: 1、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 2、商标注册侵权的标准在于两商标相同或近似; 3、一般情况下,要求“被侵权商标”系注册商标。 何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请参见商标局译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何为“商标相同或近似”?概括说来从4方面判断:音、形、义、整体结构。细说的话,就太繁杂,比如图形近似标准、文字近似标准、字母近似标准、组合商标近似标准,都不尽相同。真正掌握,需要翻阅、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还要有一定的实践,费这些功夫还不如委托商标律师去办。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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