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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 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 二是对于...
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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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拒绝抚养孩子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 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孩子; 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孩子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第36条第三款规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哺乳期满的男孩一般由男方抚养;另外考虑男女双方父母的意见、能力;考虑尽量不改变孩子已经习惯的生活、成长环境;如果孩子十岁以上,一般也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第36条第三款规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哺乳期满的男孩一般由男方抚养;另外考虑男女双方父母的意见、能力;考虑尽量不改变孩子已经习惯的生活、成长环境;如果孩子十岁以上,一般也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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