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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执业证书进行导游或者领队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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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即你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但二者不可同时请求。同时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还可以视具体情况,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提起违约之诉。
安全义务并非只在旅游经营者一方,旅游者本身也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出门在外尽量与团体保持一致,即使有自己心仪的项目,想单独活动,也需征得旅游组织者的同意。如果是因为旅游者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可以免责。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条款: 第十九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第二十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旅游公司未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你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而定。如果你在这次旅游中只是做为同学中的带头人员,提出倡议组织旅游,而其他同学亦表示认可,并寻求合适的旅游公司进行跟团游,你在其中并没有起到实际的组织、安排出游的行为,也没有从中获得利益的,那么你与法律意义的组织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该种情况下,个人认为你无需承担责任;反之如果你不仅倡议出游,还对出游的线路、餐饮、住宿等均有一定的组织作用,或者从中获取了一定的利益,那么个人认为你可能需要承担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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