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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以下情况: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1、执行员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的,可以罚款或者拘留; 3、增加了对被执行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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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的执行措施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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