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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上: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对被告人认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一般审理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最完整的刑事审判程序。普通程序的特点:1、审限较长。普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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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方式.手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大众通报部门转移执法检查的上司提交4个不同范围的审查立案,都是有影响和普通事件的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处罚的违法事件。因此,受理方式比普通程序简单,范围狭窄。 立案手续的处理也不同,普通手续的起草手续,期限由事务员根据起草线索提交起草报告书,填写起草审查表,报告文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结果性质严重,认为有惩戒效果的话,必须给予处罚才能起草的简单处罚手续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手续,现场检查没有办法起草审查手续。然而,罚款应该谨慎。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一是案件证据资料需要进一步调查和科学调查:二是在证据可能消失或未来难以获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登记和保存,并在七天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移动证据。三是在决定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必须通知当事人有权开庭,有义务举证。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处罚依据,可依法处理。 否则,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事件只能通过普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的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结束后,形成综合报告,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生效的简易程序不一定适用。以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一千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五十元以上。适用听证程序对公司处罚5万元以上,个人处罚3000元以上,简易程序对个人处罚50元以下,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处罚或警告1000元以下。 4、关闭的时间不同。 简易程序案件的关闭时间一般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3个月的普通程序案件的关闭时间一般为6个月,重大难题案件被允许延长。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一一部门移送一执法检查一一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以上是110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外地户口可以在苏州起诉离婚吗的相关知识,如果需要起诉离婚,需要携带相关的一些证件去起诉离婚。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供大家参考。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原刑诉法规定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转换第一审判程序进行审判。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诉讼是可以利用简易的程序来进行解决,从而也节约了双方的时间,但前提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对于简易的程序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审结完成,所以,法院在进行处理的时候也会按最适合的条款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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