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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

2021-10-27
法院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如下: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遣的法庭审理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论少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论少等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双方争议较大,而且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事实不清楚,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时,倾向于滥用简易程序,现在很多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适用于142条规定以外情况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法庭,要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书,原告写起诉书确实困难时可口头起诉。审理人员组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审理期限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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