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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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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法条是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订立格式条款合同必须遵循以下的规定: (1)制定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为保证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免受侵害,格式条款中不得规定违反公平原则的内容。 (2)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于格式条款内容,尤其是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相对方在正常注意的情况下无法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依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处理。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一方当事人为了和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订立内容一致的合同,而事先制订的对方只能同意或者不同意,没有个别谈判的权利的合同或条款,叫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二、订立格式合同必须要注意的特别规则 1、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不能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2、如果格式条款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必须以特别的形式明确提醒对方。注意:如果格式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也有非格式条款,要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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