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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房产的征收补偿不完全一样。停产停业损失造成的损失相对来说比较客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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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是指被征收房屋不能用于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租金、搬迁费用、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实际损失、生产经营预期利润损失等。利润损失以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证明为基础,确认当地同业同类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收益。一般而言,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五种:1、协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由拆迁户和拆迁方协商确定;2、根据实际经营损失计算;3、按房屋面积计算;4、按房屋补偿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5、根据经营效益计算。
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拆迁停产停业的补偿时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与被拆迁人协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按照协议条款执行 。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进行补偿。具体而言,停产停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企业拆迁而导致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间接损失是指指停产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盈利的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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