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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提前3日通知有关当事人;(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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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采取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和实施听证活动时,行政复议法听证程序应当积极为依法开展调解或者和解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关于税行政复议听证细则如下: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法》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并且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听说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首席听证员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首席听证员: 一、宣布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首席听证员、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被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书面形式的,由被申请人出示并宣读;无书面形式的,由被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查明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申请的事实,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要求的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3、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4、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首席听证员归纳案件焦点问题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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