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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提前3日通知有关当事人;(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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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有条件适用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符合“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围绕程序便捷原则,以“书面审查”为主,有条件适用听证会审查方式,符合复议工作实际。行政复议工作要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行政复议听证会符合这一要求。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的启动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与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方式相区别,对于易于把握的案件,不必启动听证会程序,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及时解决,保证办案效率。 第二,对复杂疑难案件、群众关注的案件,就有必要启动听证会程序,以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允许群众旁听,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质量。 第三,即使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也没有行政诉讼庭审程序那样复杂化、程式化。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行政听证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3、出台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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