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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提前3日通知有关当事人;(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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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 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纳税人发现政府官员违法的话是可以行政复议和听证的,因此,对于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七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三)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两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在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二)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提出建议;(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护和质证,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质疑相关证据,也可以向在场的证人、鉴定人和检查人提问;(五)当事人作出最终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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