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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回大陆收养成年子女

2022-03-12
一、台湾同胞回大陆收养成年子女,不论收养人是否已有子女,被收养人是否能到台湾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只要符合收养子女的其他条件,均可允许收养一名子女。二、台湾同胞回大陆收养未成年子女的,可不受有无子女的限制。根据幼有所育的原则,收养后一般应带回台湾抚养,但如果留在大陆抚养,应仅限于收养一名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为子女。三、台湾同胞作为收养人,应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书: 1.收养人亲笔签署的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等)。如夫妻中有一方不能来大陆亲自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供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同意收养的申请书(包括委托其配偶一人办理收养的内容)。 2.婚姻状况证明。需办理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或提供经台湾地方警察局证明的户籍登记资料。 3.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正当职业或可靠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如收养近亲属的成年子女也可不要公证机关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如收养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不要此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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