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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经现任台湾配偶收养,则该养子女依可申请来台之规定如下: 1、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年龄在18岁以下,可以申请来台探亲,...
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台胞证.身份证.2寸照片 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前夫的离婚证.协议书 前夫同意送养书.户口本.身份证 儿子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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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要说的是和你在一起的台湾人很可能已经构成重婚罪,所以建议您详细咨询我们。其次,对于他台湾老婆提出了抚养费的问题,因为他们没有子女,所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第三,这种情况主要是男方的过错,所以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多分给女方一些,至于您准备都分给台湾女方也是可以的。第四,孩子可以作为认定男方过错的主要依据,在具体的离婚判决以及分割财产上会适用到。对于您说的具体出庭的问题,因为你是大陆人,而且在这个离婚案件中您不是直接当事人,所以不是必须出庭。
一、台湾同胞回大陆收养成年子女,不论收养人是否已有子女,被收养人是否能到台湾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只要符合收养子女的其他条件,均可允许收养一名子女。二、台湾同胞回大陆收养未成年子女的,可不受有无子女的限制。根据幼有所育的原则,收养后一般应带回台湾抚养,但如果留在大陆抚养,应仅限于收养一名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为子女。三、台湾同胞作为收养人,应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书: 1.收养人亲笔签署的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等)。如夫妻中有一方不能来大陆亲自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供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同意收养的申请书(包括委托其配偶一人办理收养的内容)。 2.婚姻状况证明。需办理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或提供经台湾地方警察局证明的户籍登记资料。 3.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正当职业或可靠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如收养近亲属的成年子女也可不要公证机关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如收养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不要此项证明。
1、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资本为限承担民事责任。2、如果公司破产,只要履行了法定的清算义务,应该不会追究个人责任。3、只要不是抽逃注册资本就没问题。4、如果涉及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员都要受到刑事追究。5、你与台湾人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也就是说,可能你要承担责任后,再依据协议向台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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