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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切实执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三项原则,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使当事...
第一,执行过程中的法院关系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让执行人员难作为。 在执行过程中,以地缘为根本的人际关系使执行工作难于开展,很多时候与其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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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难原因之一是探视权内容不明确。实践中表现为两个相矛盾的方面:其一,执行内容的规定不明确,缺少刚性。司法实践中,法院每年受理的申请探视权执行案件不少,但顺利执行的几乎没有。执行法官一般认为,其问题结症就是三难:探视时间确定难;探视权地点确定难;探视权执行难。可见,由于探望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权利实现方式、权利行使时间的长短及地点选择等问题没有可供操作的具体标准,造成法官不但在判决时面临着自由裁量与解释等两个问题,而且在执行时仍会遇到这两个棘手问题,况且在执行时尺度更难以把握。其二,执行的变更缺乏原则规定,缺少柔性。探视权的行使在遇到特殊问题时,能否在时间、地点与方式等方面进行适当变更,还是必须经过司法裁判才能变更,这可能又会令法官感到柔性不足。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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