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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证后不能撤销登记。但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录申请登记事项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应当自行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完成。 房地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
可以撤销产权证书。房地产损失、权利人放弃房地产权利、没收或者收回房地产、有效法律文件导致房地产权利消除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房地产部门申请撤销房屋产权证书。
房子没有房产证不可以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不予公证。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不予公证。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不予公证。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不予公证。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公证。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不予公证。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公证。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不予公证。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不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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