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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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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3、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4、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6、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7、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8、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9、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10、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以上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并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外,还应当事先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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