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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或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按本条例有关规定 处理。 育龄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 一行为再次受到处理。 为规避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处理,在外地缴交计划外生育费低于其常住户口 所在地征收标准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可以征收差额部分。
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这就意味着此前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还会按现行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你可查阅该条例。已经处理的不得退回,还未处理的,还得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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