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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保证人行使抗辩权,借贷合同能否商定借贷用于偿还他人债务

2022-07-08
保证人发现债务人已无偿还本领,能否履行不安抗辩权,仅仅是无偿还本领这一个要求,保证人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保证法》第17条限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为通常保证。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纷争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却承保证证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限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换,招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流程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限定的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限定:“保证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限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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