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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后追究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属于夫...
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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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二、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三、个人债务,是指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债务证明没有共同的办法:1。在夫妻一方的债务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承担的债务由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清偿。在这种类型的纠纷中,夫妻必须证明第三人知道该协议。3、可以证明债务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例如,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视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债权人应当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方面进行证明。 1、债权人需要对基本的债权债务关系履行举证责任,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只有夫妻一方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以其他形式认可,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2、债权人只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不需要举证。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如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数量等。)和当地一般的社会生活习惯;如果非债务配偶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证明债务人的债务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对于超出日常家庭事务范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证明债务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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