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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从融资模式上分析。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融资时一般不顾及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为骗取被害人上当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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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诈骗罪的构成必须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那么如何认定诈骗罪中非法占有呢。非法占有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一是要看的供述,二是看其实施的客观行为,但供述非常易变,所以要结合行为来看,也就是说我们要看最吸引人的客观实施行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等等,这些都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如何对诈骗罪非法占有认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在诈骗案件的辩护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认定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也就是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可以认定。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综上所述,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诈骗罪,必须要满足构成要件。对诈骗罪非法占有认定,要从几个方面出发,如果当事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骗取资金、获取资金后逃跑的、对于非法获取的资金肆意挥霍的等等,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占用。构成诈骗罪的,法院会根据金额及犯罪情节等因素做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总结了如何识别金融欺诈案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通过欺诈非法取得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返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1)知道没有返还能力,骗取大量资金;(2)非法取得资金后逃跑;(3)肆意挥霍欺诈资金;(4)使用欺诈资金进行非法犯罪活动;(5)撤回、转让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6)隐匿、销毁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虚假破产,以逃避返还资金;(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绝返还资金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简单地以财产不能返还的,按财产处罚。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如何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非法集资的欺诈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2)肆意挥霍募集资金,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3)携带募集资金逃跑;(4)非法犯罪活动使用募集资金;(5)撤回、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瞒、销毁账户,或者从事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7)拒绝解释资金的下落,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识别非法占有目的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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