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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
不能再生。你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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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第二十五条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第二十九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2014年5月29日下午召开的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河南“单独二孩”政策表决通过,此外还有10类夫妻可生二胎。《决定(草案)》还增加了取消生育间隔、“失独”家庭的救助、“失独失能”老人供养。新版条例正式公布之日即为法律正式生效的日期。根据《决定(草案)》,我省可生二孩的夫妻包括11类:(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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