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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经典中的破产重组条款的负债如何处理

2021-11-24
破产重组债务处理:人民法院批准的重组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组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组计划实施后,权利可以根据重组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重组计划的影响。《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组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组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组计划的,债权人在重组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债权人因行重组计划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清偿的部分视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为重组计划的实施提供的担保将继续有效。第九十四条债务人自重整计划实施以来,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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