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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是因为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先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向侵权人追偿。但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重复性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不用...
可以。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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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认定工伤并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赔偿法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后,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如何追偿,实践中有争议。笔者分析认为,其中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时,受伤职工获得赔偿的赔偿模式问题。笔者认为,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损失。此种模式既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完全填补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目前,一些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办法或意见中,对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均规定采取补充赔偿模式。为更好保护受伤职工权益,便于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建立“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赔偿模式,即对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包括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时,如果劳动者先行获得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的,用人单位在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既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也享有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赔偿后,对于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中重复赔偿的项目,如果劳动者尚未向第三人索赔且用人单位已经实际支付的,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对两种赔偿中的兼得赔偿项目、专属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享有追偿权。
工伤赔偿后因第三方侵权造成工伤的可以要求侵权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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