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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拘传于传唤有什么区别 1、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
在法律上,没有传讯的概念,只有传唤,事实上,所谓的传讯就是传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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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留或者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留到其所在市县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留时应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并按指印。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至于传唤,对于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和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显然,拘留和传唤是两种不同的诉讼行为,拘留是一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是通知,不强制,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1)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2)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
(1)拘传的适用机关不同。刑诉拘传可以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民诉是法院。 (2)拘传的对象不同。刑诉的拘传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诉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3)刑诉的拘传可以不先经过合法传唤;民诉的拘传必须是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理由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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