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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2021-11-29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或者住所、单位进行讯问的措施。拘留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诉讼行为。传唤相当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而且拘传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可实施。传唤不是拘传的必要程序。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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