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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
假释和政治权利没有直接关系,政治权利是否存在要看判决书上的判决,如果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在监狱内服刑也能参与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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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夸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成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也适用该规定。此处注意两点:一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不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主刑和附加刑刑切的起算发生了分离;二是虽然态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始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但根据州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的政治杈利也当然被剥夺。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什么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司法解释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如果数罪中有一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因其剥夺政治权利已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限度,应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异议。但是,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一定期限的,是采取限制加重方法,还是采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见。二、哪些情况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根据主刑确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必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放火等犯罪、严重的盗窃罪和伤害罪也可以附加适用。严重的盗窃通常是重大的盗窃,严重的伤害通常指重伤以上的伤害罪。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刑期的起算。起算点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的适用于主刑执行的期间,这意味着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宣告刑期与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是不一致的。如甲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3年的附加刑从10年刑满释放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再执行3年。实际剥夺政治权利时间等于宣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加上主刑实际执行的时间,也就成了13年。
我们经常听到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这样的话,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那么剥夺政治权利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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