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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价是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于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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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二)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疫情期间,故意囤积物资,哄抬物价,造成物资价格不正常上涨的,将会按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拨打12020举报电话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测分析,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报告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曝光。欢迎市民朋友积极参与监督,可通过拨打12020进行价格问题举报。二、微信举报打开微信进入后,点击我的,选择支付。选择城市服务的图标进入。点击疫情督察的选项。选择下方的12020服务进入。点击我要举报的选项。会显示举报须知,点击同意的选项。选择进入地图搜索的选项。点击我要举报,填写举报信息即可。三、拨打疫情防控指挥部电话所属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详细联系电话以各县指挥部公布的为准)。四、市长信箱举报
看各地政策规定。如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意见》规定,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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