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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
《价格法》和《应急响应法》对如何确定哄抬价格没有规定。只是对哄抬价格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在紧急情况的特定时期,经营者销售人民的必需品,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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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价格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促进价格过高上涨,国家和地方价格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涨价信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违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整改,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在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这种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犯罪。根据有关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的价格管理和市场经营规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将构成非法经营罪,最为严厉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二)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疫情期间,故意囤积物资,哄抬物价,造成物资价格不正常上涨的,将会按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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