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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
林业部门退耕还林补助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原补助期退耕地造林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2004年前每亩每年补助原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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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7号)》规定: 一、2003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按照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的标准给退耕户直接兑付现金。财政、农发行要抓紧办理拨付、兑付手续,确保6月份兑付到户。 二、从2004年起,退耕还林补助一律改补粮为补钱。按照每亩150公斤原粮,每公斤原粮1.40元的标准,对退耕户给予现金补助,由县市区政府按时足额兑付到退耕户。 三、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工作经费,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是湖南省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一般在全省是同一标谁的,没有地区和面积大小之别。
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和《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标准及期限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现金补助年限及还草补助按两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地造林一次性补助每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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