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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
1、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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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需要承担缴纳权利税的义务,但被拆除的企业以房地产为投资出资的,房地产企业不需要缴纳相应的权利税。权利税的征收对象是国内转移的土地、住宅权利。具体包括以下5个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由承包人提交。指土地使用人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人的行为。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仅考虑土地增值税,承包人也支付权利税。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予、更换或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3、房屋买卖:以货币为媒介,卖方向买方过渡房地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特殊情况视为买卖住宅:(1)用房地产偿还债务或实物交换住宅,应由所有权负责人按住宅现值缴纳权利税。(2)以房地产为投资或所有权转让,以自己的房地产为股票投独资经营的企业,免除权利税。(3)买房拆除材料或重建新房,按印鉴纳税。房地产企业缴纳权利税的依据1、正常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权利税的环节只有一个,即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时,根据目前国土部门土地转让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招聘方式,权利税的计税价格只能是拍卖的成交价格。这个成交价格包括土地转让金、市政建设补助费、各种补偿费用等。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税的计税价格是承包人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其权利税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转让金、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补助费等受益人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如果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较低,征收机构可以依次以下两种方式确定①评价价格: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价机构根据同一地区、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价,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②土地基准地价: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2)以竞争价格转让时,其权利税税价格一般应当确定为竞争价格的成交价格、土地转让金、市政建设补助费和各种补偿费用。3、首先通过分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然后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权利税,其税收计算依据是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和其他转让费用。
对于所有权争议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是在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后,再由征地机关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中按户发放,而具体的拆迁款的分配由被拆迁人家庭自主协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拆迁企业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说明如下:拆迁企业将被拆迁企业的房屋拆除后,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分为两部分: 一是土地补偿款,即:土地使用权属由被拆迁企业变更拆迁企业,拆迁企业支付补偿款,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的“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税应税行为; 二是房屋补偿。拆迁企业拆除房屋支付给被拆迁企业的房屋补偿款,符合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建筑物,即:被拆迁企业相当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企业,符合“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应税行为。被拆迁企业转让土地、旧房给拆迁企业,并取得拆迁企业的货币拆迁补偿款,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被拆迁企业取得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拆迁企业开具发票。 二、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拆迁企业应以拆迁协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说明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拆迁企业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停业补偿(停业损失)、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不应开具发票。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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