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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统筹是我国医疗保险的一种模式。由于条件有限,目前只能实现市级统筹。各地对这一制度有不同的做法,如北京大病统筹和上海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但其...
目前国家已经对大病统筹的项目扩展到农村合作医疗这块!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农合要您交10元钱那么大病统筹有可能让您交是70-100元!报销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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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在职人员累计超过1800元,18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一半,个人自付一半。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1300元以上的部分布满70周岁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70周岁以上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休97%。普通住院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精神病住院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起伏标准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7万元。住院大额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大额的支付比例一律为70%。 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门诊特殊病的结算周期是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大病统筹 ,是我国医疗保险的一种模式,由于条件所限,目前只能做到市级统筹,各地对此项制度有不同的做法,例如北京的大病统筹,上海的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但其制定都是遵循“小病分流,大病统筹”的原则,即规定一个起付线,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完全根据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而定,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比例支付。
1、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应当规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应当及时建立。 2、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第五条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三)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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