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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恐怕你会面临两大难题:1你购买你自身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2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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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标注产品标识,明确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征和使用方法的各种表示的总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和其他说明来表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规定。第四条产品应当有标识。裸食等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食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条除产品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明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如果产品或产品销售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产品或产品销售包装上只能标注产品名称和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还应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记在产品的其他说明上。第六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文字应当规范中文。汉语拼音或外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小于相应的中文。用于产品标识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本条(一)、(二)项规定的名称应当在同一部分明显标注。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食品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四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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