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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然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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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征地通知;2、征求村民意见,组织听证;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4、制定一书四计划并报批准;5、征地补偿登记;6、制定补偿安置计划并公告;7、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有关计划并公告;8、实施补偿安置计划并交付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用土地的,应当进行征用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用范围、土地现状、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至少30天,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的规定修改计划。 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材料进行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和实施有关费用,确保全额到位,并与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就补偿和安置签订协议;个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1、下发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 2、双方对征地事宜、补偿标准进行协商; 3、经协商后,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规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清理; 4、征收完成后,下发补偿款项。 (责编:白芷)
征收农村土地的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ZF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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