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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殴打他人属于情节较重或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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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以下情况之一,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集体殴打,伤害他人(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未满14岁或60岁以上的人(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一次殴打,伤害多人。
首先,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乙方先后两次寻衅滋事。对甲方进行围攻骚扰,情节严重依法受到处理的。 其次,关于如何定罪的问题,第一次应该是属于一般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后果也比较轻。关键在于第二次围攻的问题。乙方借助人数优势,通过限制甲方自由的形式,对其殴打,造成身体损伤的,轻伤以及以上的构成刑事犯罪。主要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非法拘禁,因为限制时间比较短且目的是在于对其伤害。而非限制器自由为目的的。所以不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 再则,如果构成的是轻微伤,那么如何让其受罚呢。您应该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诊断确定受伤的程度以及后续治疗的费用计算,确定维权的费用,并要求赔礼道歉。这是民事上的惩罚。 最后,请您先确证治疗,认定伤害的性质是否构成刑事方面的,不构成继续主张民事责任。 如果对方有前科的,应该从重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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