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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降工资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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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降工资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之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部发〔1996〕第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填写了《辞职申请表》,那么,其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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