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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国家或社会对社会保险实行行政性、事业性管理的职能机构。行政性管理,指通过立法确定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和使用办法,并对下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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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分别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和个人账户对账单。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或者个人账户缴费记录情况。
有人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是社会保障局,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的是地方社会基金管理中心,该中心本只是隶属于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地方社保局的行政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但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了某些行政职能。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的就是社会保险局,那么社会行政保障部门就无法或者说没有必要责令经办机构改正其非法行为了。
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工作人员的经费,是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事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核拨。 其中,人员经费原则上参照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等有关规定并考虑经办机构的实际情况核定; 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根据经办机构工作需要,分别按定额和定项办法核定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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