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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问题

2023-03-03
社会保险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999年发布实施的《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从1999年1月起,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核拨。其中,人员经费原则上参照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等有关规定并考虑经办机构的实际情况核定;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根据经办机构工作需要,分别按定额和定项办法核定预算。 (2)经办机构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安排。实行社会保险省级或地级统筹的地区,可以由省级或地级财政统一安排统筹区域内各级经办机构经费,也可以由省级或地级财政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对下级财政予以补助,专项用于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4)各级经办机构不得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列支费用。要对1997年以来管理费提取及使用情况进行清理。1997年年底前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以及1998年年底前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经同级财政审核后,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1998年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除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属经办机构的合理支出外,其余部分应全额返还基金;1999年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应全额返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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