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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告被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法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被告可以撤回处理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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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这一条规定,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住院治疗等。
首先,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果外国一方因事不能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委托国内律师或亲属代为诉讼,本人不必出庭。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写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外国人是外国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寄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方可生效。若外国一方为中国人,则可直接到驻该国使领馆进行公证。如果一方在国外的具体通讯地址不明确,或者不配合离婚诉讼,通常需要通过外交渠道送达法律文书。这个过程需要7个月,周期很长,然后不出庭,缺席审理。但第一次起诉通常感情不和的证据很难达到法定离婚标准,所以离婚判决的可能性不大,需要二次起诉,然后通过漫长的外交渠道送达。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夫妻关系。涉及子女的,处理抚养权,但财产部分不能与以方核实,或者包括在国外的财产,导致国内法院不处理财产部分,由双方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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