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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首先施工方是否是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如果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那么赔偿责任是发包方和施工方共同承担。作为刑事案件角度施工方如果具有资质,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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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应急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破公安机关设立的警戒带和警戒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和粪便进行消毒;(三)允许或者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容易传染病的工作;(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
要先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工伤认定。可以肯定的是总承包人肯定要承担责任,如总承包人没有资质,发包人也是要承担责任的。能认定为工伤是最好的结果。权力是争取的,建议及早请律师为您维权。 依据《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如果是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对于劳务分包的施工组的生产安全,总承包人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并且明确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约定了劳务分包人应该对自己的施工安全负责的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那么应该由劳务分包人来承担主要的责任。而现在问题中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应该由总承包方来承担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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